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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防科技职教集团章程
2012年04月20日 00:00 校企合作交流处 点击:[]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适应湖北省国防科技工业“十二五”发展对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的需求,加快推动湖北省职业教育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的办学进程,打造湖北具有国防特色的职业教育品牌,根据湖北省国防科技工业和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组建“湖北省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集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集团全称:湖北省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集团(Hubei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of Science & Technology Industry for National Defense)。

第二条集团性质:湖北省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集团是在湖北省教育厅的指导下,以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为主导,以武汉船舶工业公司为引导,以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所属军工企事业单位为骨干,以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为平台,联合相关院校、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组成的产教联合体。集团按照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组成,集团各成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人事关系、财政渠道不变。

第三条 集团宗旨:湖北省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集团坚持以服务湖北国防科技工业、船舶行业企业和经济社会建设,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宗旨。以校际合作为基础,以校企合作为重点,以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为核心,以专业建设为纽带,充分发挥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各自的优势,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提升企事业单位综合效益,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双赢、共同发展,推动湖北省职业教育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集团运作基本原则:自愿参加,资源共享;骨干带动,协调运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湖北省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集团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人才联合培养。以企事业单位人才需求为出发点,积极开展学校间、校企间、校政间人才的共同培养工作,拓展人才培养的合作渠道,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2.设施资源共享。通过学校与政府、学校与学校、学校与企业共建共用校内外实训基地、技能鉴定机构、培训中心等形式,发挥资源的综合效应,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3.专业人才共培互聘。建立集团教师与专家资源库,建立教师与企业专家结对联系、相互交流机制,实施集团院校成员单位间教师互聘,开展企业专家进课堂、专业教师进企业等活动。

4.特色专业合作共建。通过学校与行业企业共同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展课程开发,共同实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途径,促进专业特色的形成,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专业。发挥学校现有专业优势,加强校际、校企合作,促进优势互补,最大限度满足合作企业人才需求。

5.多元合作产学研联动。通过共同组建科技开发与服务团队,发挥成员间各自资源优势,推动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活动的广泛开展,提高行业企业技术水平与员工素质,探索将研究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

第三章 集团成员

第六条 湖北省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集团是开放性产教联合体,由行政管理部门、学校、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成员单位组成。凡拥护本章程的相关单位,经一名理事单位推荐,均可申请加入本集团。

第七条 加入职教集团的程序是:

1.提交加入职教集团的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集团理事会表决;

3.经集团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八条集团成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湖北省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集团实行理事会管理与运行体制,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是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是集团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工作;秘书处为集团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集团日常事务。

第十条集团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常务理事会指定。各职务每届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集团理事会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常务理事会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理事会决议需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理事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2.讨论和通过集团规章制度;

3.确定集团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要点;

4.讨论与决定集团机构设置和人员任免;

5.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与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6.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7.审议与决定集团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长的职责是:

1.主持召开集团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3.向集团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4.主持集团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需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起草集团规章制度;

3.制定并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4.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向理事大会提交议案;

5.审议新的成员单位;

6.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的主要内容;

7.讨论决定集团其他具体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秘书处是集团的常设机构,办公地点设在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集团的各项日常管理;

2.负责集团领导的秘书事务,办理秘书长办公会的各项具体工作;

3.负责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以集团名义召开的其他各项重要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编发会议纪要,撰写工作报告;

4.负责集团的宣传、信息收集和发布以及有关文档管理工作;

5.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服务,定期举办集团内成员联谊活动;

6.研究拟定集团内部的财务制度,负责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工作;

7.负责集团内外的联络工作;

8.完成理事会和集团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集团根据成员各自的优势和专业建设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指定或集团单位申请,常务理事会同意成立,专门委员会设在相应的单位开展活动。

第五章 集团成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公共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3.根据本单位的发展对职业人才的实际需求,向常务理事会、理事大会提出议案;

4.参与集团的各种活动;

5.对集团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享有充分的自主办学权利和自主生产经营权利;

7.享有集团成员之间双方或多方开展具体事项合作的权利;

8.参加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七条 公共义务:

1.执行理事会决议,履行集团内部协议;

2.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

3.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4.积极向集团反映所获取的有关信息,并提供资料;

5.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理事单位,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劝其退出集团。

第十八条 成员企业:

1.优先与成员学校签署人才需求订单;

2.优先获得成员学校提供的优质毕业生;

3.优先获取成员学校研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4.指导成员学校开展适应企事业单位要求的个性化人才培养工作;

5.根据需要由成员学校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经常性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第十九条 成员院校:

1.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

2.优先接受成员企业向学校派遣的工程师、技师到校任教;

3.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

4.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

1.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优势,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人才共育;

2.为集团化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3.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学校提供就业信息;

4.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第二十一条 集团成员之间的服务采取有偿互惠协作,双方签订有关协议。

第六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集团的经费来源:

1.政府项目资助;

2.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3.国内外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集团经费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专人管理。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使用情况在每年的理事大会上公布。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有关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集团资产,集团需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集团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集团因故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集团终止动议需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批准成立的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集团终止前,需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集团资产。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集团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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